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晶、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 5000份或者期刊l 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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