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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112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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