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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可抗力认定的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232

[案例7]

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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