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在我国《合同法》上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析一下它的范围大概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这些因素对于当时订阅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测的,在出现的时候依照当事人的能力是无法克服的,从的来说是合同当事人依照自己的能力无法抗拒。《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就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自然因素,多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等。
第二类是社会因素,也有的说是人的行为,包括战争、罢工等。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根本无法预测。这里强调当时不可预见,也就是说后面可能会预见到,比如说暴雨有可能引发的洪灾等。
二、不可避免。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的措施,但是仍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的话,就应当采取措施。
三、不可克服。在事情发生之后,即使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客观性。即行为人之外的因素,而不是自身原因。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一般是刑法上的用语,在我国刑法上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在保险法中和其他民法中也会遇到意外事件,其实构成要件都一样,只是造成危害性达不到刑法的要求。
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主观上没有过错;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里讲的预见是发生事件的时候不能预见,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害而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
2、对损害预见的标准不同。两者都有不可预见性,但是有区别,这也是两者重要的区别。不可抗力着眼点在当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强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但是随着日久,当事人可能会预见到事件的发生,如暴雨连绵产生的大洪水,天气预报是有可能预见到的。而意外事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损害性,行为人的行为肯定发生了危害后果,但是这个危害是行为人当时预见不到的,强调的时间性比较短,就在事件发生的一定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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