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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49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适用上应注意:

(1)明确规定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的,才承担刑事责任,除本条列举的行为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①消除了人们对于本条列举的犯罪是否包括过失犯罪的疑虑。在刑法修改以前,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不便于掌握对于过失犯罪是否也按本条处理,因而不得不由司法解释作出阐释。②消除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如何 理解的疑问。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多数学者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主要是指犯罪性质及其严重危害相当于规定所列举的各罪的故意犯罪,但仍然存在不同理解。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列举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便于实践中正确执行法律,这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它体现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的刑事政策。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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