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由于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因此,该类主体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没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从对青少年矫正与改造的角度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三、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罪,即根据结果行为吸收实施行为的办法来定罪,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但同时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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