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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91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有关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的相关的经验和教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教育和挽救越轨未成年认为目的,对我国刑法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实际功效作客观的评价,并尝试为我国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控制和预防提出合乎理性的建议。

在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范围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刑法分则条文(主要针对自然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同时,恶性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涉及金额巨大的侵财越轨行为愈演愈烈,而且未成年人越轨行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无论是社会危害性和对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方面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却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目前我国刑法当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判断未成年人身份的具体规定。但一般都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以上的规定,起码要讨论清楚以下这三种概念之间存在的关系:即年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体说来,就是:

1.首先,如何认定年龄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呢?能否从我国上述司法实践中得出未成年人等同与符合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当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这一结论呢?如果是的话,那么该如何划分不同的年龄标准呢?我们是和日本一样,把十四周岁以下的人认定为未成年人,还是把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认定为未成年人;如果否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是说他们是成年人,如果说他们是成年人,那么为什么同是成年人,却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呢?如果说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既不是成年人,又不是未成年人,那么他们是什么人呢?说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呢?

2.也就是未成年人身份的成立能否等同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也就是说我们用推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来作为认定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标准;或者,反过来说,以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阶段来说明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

3.那么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又有没有直接的联系呢?如果说没有的话,那么如果说没有的话,那么无法给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以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有,那么,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那么为什么都是未成年人却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呢,如果这样是因为在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那么认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年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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