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0年1月30日下午,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如皋市搬经镇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严重撕裂、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呼吸困难。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二、分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陈某是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员,持证驾车,在顾某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时,明知自己加速行驶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安全,仍继续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摔成重伤,且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顾某抓住行驶中的农用车车把时,作为有一定经验的驾驶员,明知农用运输车加速行驶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而故意加大油门加速行驶,主观上对这一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并且在受害人顾某倒地后仍驶离现场,最终造成顾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其驾车逃离的原因仅是为了尽快摆脱受害人顾某的纠缠。虽然陈某在受害人顾某抓住车把后,加速向前行驶时,应当预见自己的农用车高速行驶可能会产生伤害顾某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其轻信加速时顾某会主动避让,可能不会产生危害结果,主观上属于过失,且陈某的这种过失伤害行为仅针对顾某这一特定的人,故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评析
要对本案被告人陈某进行正确定罪量刑,首先应当区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及过失致人重伤这三种犯罪行为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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