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廖某到某木材厂玩时,见到该厂司机王某,便提出开车一起出去兜兜风,王某称其车所剩汽油已不多。廖某见厂对面停着一部车,即拿着钳子盗窃汽油,并将盗得的汽油拎进木材厂交到王某手中。王某拿着塑料壶灌油时,因汽油挥发与一米之遥的炉火相遇引起燃烧,造成邻近两个单位及10间民房被烧,经济损失达到计人民币80万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廖某将盗窃汽油拎进木材厂,王某在倒汽油时,廖某也发现有火炉在附近,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引起火灾,廖某应负责任。因此,廖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和行为不构成失火罪。引起火灾是王某倒汽油引起的,直接责任者是王某而不是廖某。虽然廖某有盗窃汽油的行为,但对引起火灾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本案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这就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内在的联系,由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般都是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因此,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认定过失犯罪尤为重要。从本案的情况看:廖某虽然首先提出偷汽油,尔后又将盗得的汽油拿进木材厂,但他的一系列行为仅是为了车能去兜兜风而进行的。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火灾。在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由于王某在离火炉一米处灌油,汽油挥发后与火源接触引起火灾,而廖某的行为只是造成王的行为发生的条件之一和引起火灾之间没一种必然的,内在联系。
2、构成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从本案的情况看,廖某把汽油拎进木材厂时,他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王某在何时、何地灌汽油,更无法预见到王的行为会引起火灾。
综上所述,廖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
作者:龙南法院 温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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