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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486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 3 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汽车刚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某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张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吉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张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

二、分歧意见

此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家无故被砸,想将对方别住抓获,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2、犯罪嫌疑人张某试图超过摩托车,当摩托车向方打方向时张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过去,没想到摩托车却突然向左打方向,故张的汽车将摩托车撞倒。这是其预想不到的结果,属子过失。3、张某是多年的司机,虽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认为凭自己的技术,在超车时不致于撞倒对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l、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一名多年的司机,应当明知在汽车高速(时速100公里)行驶时将摩托车别倒肯定会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只有将其别倒,才能将其抓获。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故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2、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将二人撞飞,没有踩刹车,致使汽车向前滑行120米自动熄火停车。虽然向110报警,但没有对被害人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直至民警赶到,由民警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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