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酒后同妻子一起去观看放焰火,途中钟某推开本村李某家院门,要买酒喝。当时李某一家正在吃饭,李某讲:“没酒卖。”并用手推着钟某往外走,这时李某不小心摔了一跤,二人发生口角。李某的妻弟谭某出来劝二人,用双手推开两人。由于钟某脚穿拖鞋,又喝了酒,在谭某用力推时,钟某身体后仰未站稳,仰面倒在地上致使头部受伤。此后钟某的爱人将钟某拉回村医疗站为之敷药,伤者当时只感头昏、胀痛。次日晨,钟某伤情恶化,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死者钟某被他人推倒后造成左侧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对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一是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二是谭某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即用力推倒了钟某,但他对推倒钟某会发生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三是谭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理由是,谭某在主观上想用自己的双手用力把二人劝解开,防止事态的扩大,因为疏忽大意,推倒了钟某,造成重伤的结果。客观上谭某推钟某倒地后即造成左侧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达到了人体重伤标准,而且这一重伤结果与谭某的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建立在主客观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的,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不能只以结果定罪。从客观上看,钟某的死亡与谭某的行为有关,但从主观上看,谭某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为谭某不会在短时间内了解到被害人是穿拖鞋,喝了酒,用手一推就可能站立不稳,可能产生倒地的结果,他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用力推开吵架的两人,其中钟某会倒地后死亡。谭某当时只是想把二人劝开,息事宁人,避免事态的发展,可见钟某的死亡结果,谭某并无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纯属意外事件,谭某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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