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为某医院实习医生,刚大学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其邻居某乙的儿子某丙染上毒瘾正在家中戒毒,为此某乙请某甲帮忙,于是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在医院查阅了一些资料,同时抄了一些相适病例的治疗方法回家,并为某丙进行治疗,后因某甲操作不当,导致某丙死亡,问本案例中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经过讨论,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某甲为某丙治病主观上是出于好心帮助,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某甲为某丙治病,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某丙死亡,不是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为某甲是刚大学毕业的实习医生,其医疗技术和经验不能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另外某甲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医疗卫生正常管理秩序和公众身体健康,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应定为非法行医罪。理由是: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某甲的行为与《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相符,未取得行医资格。行医是一种以医疗、预防、保健为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原则上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就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业务性活动。在非法行医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即:即使被害人知道行为人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而愿意让其治疗,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也不能因为被害人的同意而排除非法行医的责任。本案中,某甲未取得医师资格就为受害人戒毒,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戒毒是一种医疗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刑法》第233条中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总之在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他人的死都是报有根本的否定的态度。本案中某甲作为某医院实习医生,虽然应当预见他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由于他过于相信医院中的资料和处方,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从而出于好心帮助他人而为某丙进行治疗。同时某甲在主观上对某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根本的否定态度,因此,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1)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只所以不是意外事件,是因为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本案中某甲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的实习医生,虽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但其对其为某丙治病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是应该预见到的。(2)非法行医罪是一种职业犯,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职业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职业犯是指将一定的犯罪作为业务或职业反复实施,他注重的是经常性,反复性,偶尔的一次并不足以认定为经常性的。本案中,某甲正是出于好心,为某丙进行了一次治疗,结果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牛雄飞 杨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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