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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81

一、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被告人彭甲,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人彭乙,男,1949年1月 14日出生,系彭甲之兄。

被告人彭甲明知本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曾患过心脏病,并到医院治疗过, 2001年12月22日15时许,在本村村委办公室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主任王某讲完话后,彭甲因拖欠村委提留款,其子参军时村委让其交清欠款后才给其盖印等问题对王某进行质问,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彭乙上前抱住王某后腰,被他人拉开。彭甲拿起一马扎欲击打王某时被人夺下,又抓起一把火钩抡打王某的头部,被人夺下后接着又抓起一个茶杯盖扔在王某的头部。王某站立片刻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死亡原因是王某患有冠心病,外界因素诱发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甲明知被害人王某曾患有心脏病并到医院

治疗过,仍与其厮打并致其头面部轻微伤,诱发心肌梗塞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乙案发前不知道被害人王某系患有冠心病,且其参与殴斗时被他人及时制止,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m2年7月8日判决:被告人彭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乙无罪。

二、争议的主要问题

二、争议的主要问题

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遗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伤害后果仅构成轻微伤,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此类案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对其造成的直接伤害结果轻微伤负责,还是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负责?能否以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由于我国目前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也就决定了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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