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长友,男,1969年6月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5月13日被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长友犯故意伤害罪,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正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在窗前,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长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长友未上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原判定罪量刑不当”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事,即向村干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在返回住宅时发现两个人影在其家窗户附近,错误地认为是侵害者,由于其主观想象,将齐满顺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已经存在,进而实施了假想的防卫,并致齐满顺死亡,应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长友由于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而导致的假想防卫,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于2000年1月23日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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