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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阶层体系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90

刑法学必须自成体系,……才能保证有一个站住脚的统一学说,否则,法律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它总是由偶然因素和专断所左右。 ——李斯特

一、本文写作的目标、方法与思路

在浩繁纷复的中外刑法学理论中,存在着种种重要的理论争鸣,比如关于共犯问题,关于解释论问题等等。然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最终必然落脚到一个更为基础性的提问上:如何认定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一行为成立犯罪?以及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模式来认定?在今天的刑法学研究中,对这个问题的各种回答一般被称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理论或犯罪论体系等。基于本文写作的历史和比较的角度,文中对类似概念统一采用“犯罪构成理论”的表述。

这是任何国家和时期的刑法学理论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元问题。诚如有学者所言,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浅显性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种理论的整体性危机,开始从基础层面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讨论,呼吁理论的引入、创新和重构。本文的写作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展开。我选择了对历史上的各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梳理和归纳这样一个切入点,因为“法律文化的承继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1 因此,通过对历史上和当下的各种理论进行清理,不仅仅在于提供一个粗略的史料背景,更重要的是,将我们对理论变迁的理解置身于学术传统之中,才能在模式的革新中保持清明的头脑。但这又谈何容易!迄今为止,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甚至不同的学者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林立种种,蔚为大观。即以德国一国为例,自贝林之后,各种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有不下十几种,加之德国早期、日本以及苏联和中国近现代的理论发展,要想系统地清理,毫无疑问是一项繁琐的工作。

好在这项工作已经有了一些基础。近些年来,随着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被介绍进国内,讨论犯罪构成理论的论文大量涌现,总的来看,大致有四类:一类是对某一国或某一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专门介绍或研究;2 一类是致力于对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几个国家之间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3 一类是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思路;4 还有一类是都有所涉及的综合性论述。5 这些论文基本上代表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现状,奠定了后来者继续研究的基础,也是文本写作的营养来源。但是,就历史和比较的角度来看,仍有一些遗憾,在我看来,从更为宏观也更为抽象的理论史层面,以一种更开阔的视野,来把握和分析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轨迹、形态和走向,这样的论文仍嫌偏少。本文可以看作在这方面的一个努力。

基于这个目标,本文采取一种截断众流、化繁就简的方法,提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中最具共性之处,根据这种根本特征,将历史上和现有的十几种理论归纳并区分成两个理论类型:要素集合与阶层体系。在前者中,研究者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总结和提炼出各种事实性和规范性的要素。6 这些要素同时齐备即意味着犯罪成立,但是诸要素之间缺乏张力,也就是说不存在或不明显存在连接、递进、交叉等关系,而基本上处于一种并列的状态,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一次性和共时性的特点。我将这种犯罪构成的理论模型称作一种平面式的要素集合;在后者中,研究者则将各种要素进一步整合成彼此相关的几个范畴,确立出逻辑始项、逻辑基项和逻辑终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去构建体系,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步骤性和历时性的特点。可以将这种犯罪构成的理论模型看作是一种有内在秩序和逻辑位阶的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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