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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51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匕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仃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通说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卞观力一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共同的犯罪者为犯罪过失,或者一力一为过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上根据卞要是,共同过失者之问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山于巧合才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所以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没有必要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理,“可以说,我国人陆学者,囿于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看法.但是有少数学者,基于社会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涉及刑事责仃确定中的困难,对此持有积极肯定的认识例如,认为:牲司法实践中,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目‘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仃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己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兰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2,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存在,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姜伟博士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是鉴于刑法的规定,认为饮意味着共同过失犯适用独立责仃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仃,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仃,并不是对蔡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仃,这种共同过失犯的责仃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可见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借鉴i日_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规定后,得出的结论,上述的理论根据,就共同过失的卞观特点而言,不能说不正确,但是,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种意思联络,却存在对注意义务共同违反的事实,存在着对应当共同履行的注意义务共同懈怠的共同心理态度从共同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现象看,正是这种共同心理态度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卞观上的不注意、违反注意义务,才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将共同过失造成结果发生视为一种巧合,是不够确切的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卞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卞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仃原则所以,对否定说笔者认为:

第一,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看,有相当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案件,都是山数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特别是从事生产作业中的责仃事故、职务业务活动中的责仃事故等例如,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俩基”(基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木扫除青壮年文自)评估验收团的文艺汇报演出中,因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造成特人火灾致使克拉玛依市1火_7所中学、s所小学的284名学生,17名教师、22名有关力一而的工作人员共323人死亡,受伤者132人,肖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一案事故的责仃者和负责人中共有14人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仃或严重官僚卞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火灾的发生以及抢救不力负有肖接责仃14名被告中,共有1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肖接责仃的领导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仃,2马这事实上就是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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