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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复侵害的行为能否适用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11

内容提要: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在一九九七年新刑法颁布以后,刑法学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些讨论不仅推动了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更深一步研究,而且也极大的丰富了我国刑法理论。但是对于重复侵害的行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至今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就将通过对重复侵害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从正当防卫权的实质、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的结束)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略抒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刑法学界。

关键词: 重复侵害 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

一、 问题的提出

正当防卫权,从目前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正当防卫的普遍规定来看,它确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是国家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紧迫不正的侵害,通过法律授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作为权利的行使,必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也就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时间因素就是一个主要的因素之一。到底要如何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中的“正在进行”之涵义呢?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案例:甲与乙系父子关系,乙从小娇生惯养,长大后仍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每次都回家要钱到外面花天酒地,如果甲(系乙的父亲)稍有异议,乙即拳脚相加,如此反复持续很久。甲整日以泪洗面,却有无可奈何。某天,乙又一次回家向甲要钱未遂,照例对甲又打又骂,当乙的姐姐(已结婚,回娘家探亲)上前劝说时,也遭到了一顿毒打。是夜,甲越想越害怕,这种如此反复的毒打(不法侵害——作者注)何日能够休止?于是,甲趁乙熟睡之际将其杀死,案发后,甲投案自首。在这个案件里,甲如果不给钱,就将遭到毒打,这二者之间有着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对于乙的这种侵害(重复侵害)能否当成是一种整体的行为?作为受害人对于这种整体的行为(重复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放在正当防卫当中来考虑呢?

二、 正当防卫的缘起及其历史变迁

正当防卫制度和它从属的法律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蜕变于私刑,萌生于复仇。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莫过于《尚书 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随后的《史记 秦始皇本纪》中有“夫为寄 ,杀之无罪的记载”。《汉律》中也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作为中华法系之代表的《唐律疏议》可以说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其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但是已经初步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在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的,应当是中世纪后期的《卡洛林纳刑法典》(1522年)在这部刑法典中的第134—144条规定:为了防卫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总之,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纵观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行为人有益于社会的主观意识和防卫活动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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