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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八种刑讯逼供立案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65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了六十余项。

明确刑讯逼供八种立案情形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最高检察院规定应予立案的八种情形为: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过,中国自古以来的刑罚手段数不甚数,有分析人士就担心,这八条规定只会让有关部门换用其他逼供手段。而且,此八种清醒解释的如此之细,事实上反而使法规出现更多漏洞。

取证难未解决

虽然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

一般来说,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当时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时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即使由检察官或法官介入调查,也由于知情人多为警察,取证困难重重。

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明确渎职罪主体范围

这次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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