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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行为当属正当防卫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432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商场内因琐事发生矛盾,稍后,孙某某持菜刀在街上找到马某某。此时,马某某与李某某在一起,孙某某持菜刀在马某某头、左肩连砍三下,李某某见状,持钢管将孙某某的菜刀击落。马某某从怀中掏出尺余长的单刃刀在孙某某腹腔、左臂连戳三刀,孙某某便向街上跑去,马某某、李某某在后紧追。李某某抛出钢管击中孙某某的臀部将其击倒,马某某乘机持刀又在其头、肩、背部连刺数刀后与李某某一同逃离现场。孙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30分死亡。

分歧意见

马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李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首先,当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均准备凶器,企图加害对方,李某某在马某某的纠集下积极参与。其次,当被害人孙某某逃离现场不具有攻击性、紧迫性的情况下,李某某又持械追赶被害人。期间,李某某抛出钢管击中被害人孙某某臀部并将其打倒,致使马某某乘机对其连戳数刀。这表明:李某某具有加害孙某某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对李某某应认定为马某某共同故意伤害罪的从犯,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持刀砍马某某时拿钢管将其菜刀打落,在被害人孙某某行凶逃跑时,继续持钢管追赶,并将孙某某打倒,其行为属正当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无须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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