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与郑某有隙,伺机报复,一天晚上刘某怀揣匕首在郑某路过处将郑某拦住,不让其通过,并恶语相向,肆意侮辱,郑某愤怒之极,捡起路边一砖头向刘砸去,刘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掏出匕首向郑某刺去,刺中郑腿部,致郑轻伤。
[分析]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刘某以侵害为目的,故意挑衅,使郑某产生怒气,引诱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又借口防卫实施加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条件,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是采取适当适时的行为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予以制止,应当符合客观性、时间性、目的性、对象性、限度性和正当意图性的特征,只要有其中一个特征不符,则不能认定是正当防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以侵害为目的,其本身不具有正当意图,属挑拨防卫。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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