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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155

在向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之前,我先介绍几个案例。

案例一:

村民王某因对村主任李某处理其房基地问题有意见,心存不满,遂于某日晚腰揣菜刀来到该村主任家,由于话不投机,双方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时,王某不由分说掏出菜刀对李某进行砍杀,李某在屋内来回躲闪,王某步步紧逼。这时,已无退路的李某顺势抄起一把椅子向王某打去,正击中王某头部,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无业青年赵某和张某因手头缺钱,便蓄谋抢劫。一天深夜,他们在一偏僻地带截住了下夜班的某厂工人吴某,亮出凶器,让吴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吴某不肯,转身就跑,二人便持刀对吴某进行追杀,吴某身上多处被扎。忍无可忍的吴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他们砸去,不偏不倚,正砸中赵某的太阳穴,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逃跑。

案例三:

曾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王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一天深夜,他持刀在一偏僻胡同内截住一下夜班的女青年高某,持刀威胁,欲行强奸。该女青年没有慌张,她假装应允,并让王某先脱衣服。王某心中窃喜,遂将刀放在地上,开始脱衣服。就在王某向上脱毛衣盖住脸的一刹那,高某迅速拿起王某放在地上的匕首向王某身上连扎数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几个案例中的李某、吴某和高某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的必要限度的限制。虽然他们都造成了不法侵害分子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许多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都是有预谋的,并且带有一定紧迫性,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不法侵害的,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鉴于这种情况,要求防卫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显然过于苛刻,为此,我国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作出了上述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目的就鼓励、支持广大公民积极主动地同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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