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查清事实、核对证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指所有知道情况的人,但不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人。询问证人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询问证人的顺序和时机。一个具体案件,往往会有很多证人。在询问前必须认真分析,确定询问证人的顺序和时机,以便提高办案效率。
2.拟定询问提纲。这是保证取证质量的重要一步。询问提纲应以证人的地位、作用、知情程度和心理状态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需要证人证实哪些问题?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结果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来往等 ?要讲解哪些法律、政策?要破除哪些思想顾虑等。询问提纲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情况适时修改、补充。
3.确定调查取证的检察人员。参加调查取证人员,应当熟悉本案的情况,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熟练掌握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重大案件,需要大量取证的,应有专人指挥,分别同步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的地点可以是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询问证人时,检察人员应当出示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的方法是:首先,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无误后,告知来意,指明其有如实作证义务?同时指出伪证和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好思想工作,要求证人如实、大胆提供证言。其次,在询问时,应先让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作系统、详细的叙述,检察人员根据证人叙述,对不清楚、有疑问和有矛盾的问题进行提问。对证人的提问应当简明、清楚,不得有提示性或引导性?不得模棱两可,使证人无法回答。询问聋哑人应有手势翻译人,询问少数民族的证人应有翻译。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最后,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证人如果要求自行书写证言时应当允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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