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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虚开增值发票罪的立案金额
发表时间:2015-03-25 浏览次数:151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购货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发票与变通发票不同,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二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款的证明。凭借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出口退税和抵扣进项税款,一般分为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由售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是发票联,归购货方记账时使用;第三联为抵扣联,由购货方交税务机关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由售货方记账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购货人单位、地址、税务登记号,税款金额、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等。

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有农林牧副渔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出具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既包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包含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以及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三个罪名。其中,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和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如果不是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所开发票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则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可以触及逃税罪(原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改)等其他罪名。虚开增值税发票只是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种预备行为,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发生即国家税款是否损失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与否不存在直接联系。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两个罪中的发票即可以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包括其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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