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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吗?
发表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259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扣押邮件、电报必须是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犯罪和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犯罪也都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任意侵犯。对犯罪嫌疑人,同样要保护他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得对其邮件、电报随意进行扣押。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不是说侦查人员在认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可以凭主观想象,想扣押就扣押,而是应当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扣押的邮件、电报要与案件的侦查有关,是出于案件侦查中的实际需要,与案件无关的邮件、电报不能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包括扣押他人发给犯罪嫌疑人的和犯罪嫌疑人发给他人的邮件、电报,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以及报刊等。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邮电机关协助执行。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要报请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扣押。执行扣押时,一般要当面通知邮电机关,侦查人员除了出示必要的工作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邮件、电报的文件证明。对扣押的邮件、电报应当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和有关邮电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可以用电话通知邮电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先予扣押,但应当详细说明自己工作身份的情况、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的情况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的情况等。如果扣押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里、不在邮电机关寄递中的书信、电报的,适用扣押物品、文件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上述物品、文件进行扣押时,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即案件已经发生变化或者邮件、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继续扣押邮件、电报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以维护邮电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还对扣押的邮件、电报如何返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案件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扣押,将扣押的邮件、电报返还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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