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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笔录
发表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247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

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dx1zpjywip4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http://www.szufo.net)esfnbhalrxf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l7日)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

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真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 公安部发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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