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 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致人伤亡的。(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9)盗窃案。盗窃枪支 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 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 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 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 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 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 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 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 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 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 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 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 章,造成一定后果的。(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 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 品罪立案。(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 运输毒品罪立案。(27)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28)非法制造、贩运 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 健康的。(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31)扰 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 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 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34)利用迷信 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 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 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 资在1000元以上的。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1)杀人致死,重伤的。(2)抢劫公私财 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 花1000斤以上的。(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5) 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7)连续残害妇女的。(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 的。(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11)以其他手 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 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 2000元以上的。(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 在30万元以上下的。(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3)利用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28)组织贩毒集 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32)扰乱社 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 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 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 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 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 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 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 奸妇女的。(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 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 严重的。(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8)轮奸妇 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 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 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 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 家财政金融债券的。(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 万元以上的。(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 的。(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 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 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43)出于犯罪的 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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