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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提起公诉条件
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律师: 刘波
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提起公诉可以从阶段和行为两个方面去理解。从阶段上讲,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依法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格式 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 拘留 、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 犯罪 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鉴定、侦查试验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为本刊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作为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倪泽仁曾执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2001年至2003年,倪泽仁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诉] 刑事辩护制度
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等。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继续追缴肖洪波未退赃款36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洪波不服,以在一审庭审中因出庭的辩护人“不熟悉案情”,且未在庭前会见自己而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主张未予采纳,剥夺了应有的诉讼权利,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和立功表现等为由提出上诉。
咨询律师: 胡骅
经调研,昌平法院发现刑事审判中存在律师私自将指定辩护转为委托辩护的现象,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以实现: 一是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个别指定辩护律师在收到司法局指定辩护函后,私下联系被告人家属,告知委托辩护比指定辩护更能保障被告人权益,利用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变指定辩护。 二是直接索要委托费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诉] 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人因被告人涉嫌 一案,特委托律师事物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律师事物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律师事物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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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辩护人权利
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⑤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案,对律师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正以后的律师法共60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原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律师辩护率低、辩护制度萎缩的重要原因,因而,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在辩护律师权利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利用通信设备进行联络的权利。广义的通信权还包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相互交换物品和文件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会见权都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为了接受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也是最重要的固有权之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易受刑事追究,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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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辩护人权利保障
保障则是突出内容中最为突出的部分。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之一,辩护人权利行使的状况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以及整个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甚至有观点认为对刑事辩护人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及其从中所起的作用反映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存在严重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已影响到刑事辩护的质量。另外,尽管律师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制度的缺陷导致法律帮助制度形同虚设。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一直很低,不到案件总数的3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辩论权大打折扣,律师的职务保密权、刑事辩护豁免权无从得以保障,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常受到《刑法》第306条的威胁。鉴于此,本文对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提出几点建议。 一、废止《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益。 《刑法》第306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的提前介入,增大了侦查机关办案的风险和难度,所以应防止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是其他违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许多法治国家规定了“证人作证不得自陷其罪”的原则,而我国《刑法》却反其道而行之。《刑法》第306条不仅存在着立法技术上
咨询律师: 胡骅
取证难和怕律师伪证罪。面对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对辩护律师既有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我们充满期待。在此,笔者择其要者做一粗略阐述,权作引玉之砖。 一、关于会见权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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