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解说:
因在用回收的废机油提炼不合格油品时操作不慎,一炼油厂发生爆炸导致一死一伤。近日,该厂经营者陈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增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被告人陈某与周某共同出资,合伙在增城市新塘镇宁西斯庄私建非法炼油厂,收购废品机油,提炼不合格的柴油以出售获利。
2011年2月28日下午2时左右,司机吴某驾驶一辆粤s45146号牌油罐车到被陈某经营的炼油厂购买柴油,陈某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前提下安排所属员工从事泵油作业。由于泵油作业的操作过程违反安全规程,在数分钟后炼油厂发生两次大爆炸,车上的油罐口喷出一大团烟冲向天空,事故造成炼油厂合伙人周某死亡、油罐车司机吴某烧伤。事故发生后陈某逃离,于2011年9月14日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城市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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