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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
发表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425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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