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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发表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13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建议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1072件,同比上升13.6%;侦查部门已立案962件,同比上升13.4%。2006年第一季度,建议报请立案侦查104件,已立案95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罪。 现行《刑法》将贪污贿赂罪专列一章,其中包括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另外,还应包括《刑法》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刑法》都把渎职罪专列为一章。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包庇、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类犯罪,应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以及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习惯罪、破坏选举罪等。

   5.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但这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是属于上述4类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只是出于特别考虑,且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另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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