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发表时间: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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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追诉职能,对被追诉人有罪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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