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诉案件的代理
发表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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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进行代理活动。即律师接受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要注意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有无遗漏罪行。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对涉及被害人的隐私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4、代理律师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
5、一般情形下,公诉人和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是处于同盟状态,同属控诉一方,双方应积极默契地配合,依法惩罚犯罪。但如果律师与公诉人在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形,代理律师也可以和公诉人互相辩论。
6、委托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代理律师可应委托人的要求,在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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