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一、立案:立案庭依法对公诉、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七日内、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将案卷以及主要证据材料移送刑庭。
二、分案:内勤签收案卷,将案卷交庭长。庭长审查后应当在二日内确定承办人并将案卷交承办人,内勤将分案信息登记并输入计算机。
三、送达:承办人填写送达笔录、送达回证、换押证,一并将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诉状副本交书记员送达。书记员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至迟在开庭审理十日前送达,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将换押证送达看守所,办好换押手续;遇有不能按期送达的情形,及时向承办人反馈。送达完毕当日,书记员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换押证交承办人。
四、强制措施的变更:承办人认为被告人需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的,请示庭长后,报院长审批,及时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手续。
五、指定辩护人:需要指定辩护人的,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由承办人填写指定辩护人通知书,书记员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中心。
六、庭审准备:
1.排期开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由庭长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并告知书记员开庭时间。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在开庭三日前将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在本院网站上公告,并张贴公告。
2.送达:书记员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提押票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法警队。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告知法警队在开庭时安排法警值庭。
七、评议:审判长应当在庭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书记员担任记录工作,承办人应于评议前向合议庭提交审理报告。合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交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庭长、主管院长在二个工作日内签发。
八、宣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除案情复杂或者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庭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九、送达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打印后由承办人与书记员校对,校对后书记员将裁判文书交文印室印刷,加盖院印、核对章并装订。承办人列裁判文书送达清单交书记员。当庭宣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在五日内送达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判决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立案后20日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至迟在1个半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至迟在1个半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不能在审限内宣判的,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写出延期审理报告,报请庭长、主管院长审批。需要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应当报请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一、交付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人填写执行通知书及犯罪结案登记表,将执行通知书、犯罪结案登记表、生效裁判文书以及送达清单交书记员送达。
十二、归档:承办人将案卷整理交书记员及时装订,再由承办人审查,承办人在二日内检查,合格后书记员在一周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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