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92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998)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199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于是帮其更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还是不转。后经检查其用电情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更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99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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