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程序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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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刑事申诉,被上级法院驳回后,在不服上级法院“驳回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申诉?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
2、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驳回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当事人认为是区级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言,并且在办案程序上也存在违规行为。当事人列举事实和理由后,向区级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并要求给与书面答复,但该院以(1)、检察机关不受《信访条列》约束;(2)、当事人已向上级法院进行了申诉并被驳回为由,拒绝给当事人书面答复?请问检察院的拒绝有法律依据吗?当事人是否已没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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