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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45

最近,高检院准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条,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正处于调研之中。湘潭市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并在高检院组织的座谈会上发表了精彩言论。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目前,刑事申诉部门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先对申诉进行初审,提出抗诉意见,再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公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现行的办案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应当调整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一、调整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必要性

调整办案程序后,变化之一是刑事申诉部门有了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意见的权力;二是刑事申诉部门将出庭支持抗诉。这样调整既优化了执法程序,更是解决了人民群众的诉累。

(一)有利于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目前的办案程序不但使刑事申诉部门和公诉部门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而且使办案环节增多、办案期限延长,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根据规定,刑事申诉部门办理复查案件的期限为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诉部门直接办理的抗诉案件审查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刑事申诉部门的复查案件移交给公诉部门后,公诉部门的办理期限是多少,现有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样,就导致有些案件在公诉部门长时间拖延的情况,也使申诉人上访不止。如果调整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就能够避免检察机关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有利于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权责统一,增强办案责任感、积极性

现行的办案程序使得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的抗诉意见,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既挫伤了刑事申诉部门提出抗诉意见的积极性,也往往造成“提出抗诉意见案件少,决定抗诉更少”的结局。刑事申诉部门需要承担说服申诉上访人员的责任,却没有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意见的权力,即有责无权。在无法说服申诉人员的情况下,有些干警抱着“认真审查也没用,反正由公诉部门说了算,又何必劳神费力”的心态,在简单看看案卷后就提出抗诉意见。但是,如果调整办案程序,则有利于权责统一,增强刑事申诉部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切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提出抗诉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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