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须知
1.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索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 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 适用公开2审查程序的案件
(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 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3.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1)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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