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关键词】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国家;义务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刑事申诉人申诉历程异常艰难,申诉成本异常昂贵。
刑事申诉难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它存在时间之长,造成的危害之大,令人咋舌。刑事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需付出昂贵代价,且在付出昂贵代价后,不少实有冤情者的冤情并未得到真正洗却,既给冤者及家人造成深深的痛苦,又给我们的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留下深深的遗憾。何以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社会的足够理解和支持。这首先表现在国家在立法时未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已有的法律不能给予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以强有力支持;其次是社会上的许多人,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人员,多肯定地认为被刑事处罚的申诉人是板上钉钉的罪犯,或虽刑满释放但曾经是货真价实的罪犯,而很少有人想过:他(她)们可能确有冤情。因此当刑事申诉人进行申诉时,许多人总认为是犯罪分子闹翻案,对其取鄙视、漠视态度;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其申诉要求立案再审时格外高竖门檻,将其拒于洗冤门外。2、缺乏财力支持。这是绝大多数刑事申诉人普遍遇到的艰难问题。几经折腾,他(她)们多家贫如洗。要申诉,往往请不起律师。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他(她)们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考虑的对象。3、缺乏权力支持。由于很少有人用“可能有冤情”的眼光看待刑事申诉人,又由于刑事申诉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刑事申诉人要获取新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冤情,总是处处碰壁,其努力结果往往归于零。知情人不肯作证,申诉人无权强迫他(她)作证;相关人、单位握有证据却不肯出示,申诉人对之只能望洋兴叹;既使申诉人取得能证明自己确有冤情的证据,但这类证据要获得司法机关的采信,往往也是难上加难。面对现实普遍客观存在的要由申诉人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冤情的法官们的苛求,申诉人有的是无尽的叹息。4、精力体力难以支持。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普遍身心憔悴。在旷日持久的申诉却又希望渺茫情况下,他(她)们疲惫不堪,精力体力难以为继。凡此种种,使刑事申诉人的申诉成本异常昂贵,昂贵得令其无力承担!最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发表谈话,表示要重视解决申诉难问题。这让人感到有些欣慰。
二、国家应设法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努力方向有:
(一)1、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公诉机关即曾代表国家对申诉人向人民法院作有罪指控的人民检察机关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应再度负起举证责任和承担相关义务。这里“再度负起举证责任和义务”的含意是指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线索,依法搜集对被刑事处罚的申诉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特别是对其有利的证据。实践证明,在长期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思想影响下,某些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或忽略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搜集到后又违法藏匿或销毁,这类事发生,并不是太少见。在刑事申诉中,申诉人无能力,但检察机关有能力搜集这些证据。“一定情况下”是指:(1)申诉人能指明证明申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存在处所,且这种证据在过去开庭审理过程中未在法庭上出示过,申诉人(或其委托律师)又申请检察机关搜集这种证据的,相关检察机关应积极搜集这些证据。(2)申诉人能指明原有证明被刑事处罚的申诉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相关检察机关应主动复查。2、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刑事冤假错案,应及时主动启动监督程序,向相关法院提起抗诉。在再审中,凡确系无罪人被作有罪判处的,公诉机关应主动撤诉,以减少诉累;凡轻罪重判的,公诉机关应主动要求法院减轻对相关申诉人的刑事处罚。相关公诉机关这么作了,体现的意义至少有两点:真正负起了监督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而给人留下良好印象。当然,做好这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以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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