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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全等挪用资金案(公诉转自诉)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28

(公诉转自诉)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01)汉刑初字第70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刑终字第34号。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

法定代表人:{张0x},系该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许1x},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福全。2000年7月21日被汉源公安局逮捕,2001年1月26日被释放。2002年2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2x},四川雅安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树炳。1999年2月16日被汉源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5日被释放。2002年2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3x},四川雅安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旭;审判员:彭继尧;代理审判员:胡卫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怡;审判员:傅永秀;代理审判员:陈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3日。

(二)一审情况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诉被告人张福全、张树炳职务侵占一案,于2000年10月16日,经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向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张福全、张树炳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01年8月1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001年9月10日,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以被告人张福全、张树炳涉嫌职务侵占罪并由此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2月27日作出(2001)汉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7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雅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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