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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举证范围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85

《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被害人要提起自诉需承担几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人对其实行的侵权事实;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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