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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院刑6案】公诉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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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受葵花水民检察院指派,以论坛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j) z% }- r(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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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告人程强抢劫行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d/ d; a; e' c0 c9 x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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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9月30日21时许,本案被告人程强窜到东城社区旁的一个麻将馆,持牛角刀将本案被害人任海挟持到隐蔽处,对其进行恐吓、殴打,索要2000元。迫使任海同意分期支付2000元后,程强还搜他身上口袋,抢走100元后逃离,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针对本案指控的事实,本公诉人刚才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牛角刀一把,抢得现金100元物证,被害人任海陈述,以及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o/ `% u4 d. l2 x8 n2 o j)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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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进行翻供,拒不承认牛角刀是其所有。但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的签名确认以及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足以认定是被告人所使用。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本案没有证人及证言,原因在于在麻将馆中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玩的是二人麻将,后被告人挟持被害人在在隐秘处,在当时的夜晚条件下,也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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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公诉人提交的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本院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7 x) o/ n; ]8 h& f7 b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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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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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h4 {# ?- k- j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程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其主观故意心态支配下,对本案被害人任海采取了恐吓、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最终劫得100元现金,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见,依法应构成抢劫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被告人程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后,在迫使被害人同意分期支付2000元后,又从被害人身上抢走100元,已经具备劫取财物后果之一,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人抢劫罪既遂。由于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任何减轻、从轻条件,故不能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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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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