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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可不提起公诉的三种情况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62

公诉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不起诉分为三类,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绝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据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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