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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转委托辩护的实现方式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20

经调研,昌平法院发现刑事审判中存在律师私自将指定辩护转为委托辩护的现象,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以实现:

一是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个别指定辩护律师在收到司法局指定辩护函后,私下联系被告人家属,告知委托辩护比指定辩护更能保障被告人权益,利用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变指定辩护。

二是直接索要委托费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个别律师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后,联系被告人家属索要委托费用,不经被告人家属认可直接转变指定辩护。

三是利用预交罚金的方式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个别律师告知被告人家属预交罚金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要求家属支付罚金款项。当收取罚金款项后,扣除部分用于预交罚金,剩余部分则作为指定辩护转为委托辩护的委托费用。

针对以上问题,昌平法院经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商讨后,制定如下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履行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告知义务。针对指定辩护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履行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有关指定辩护的相关事项时,注重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指定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为重点,运用当面告知、电话或邮寄函件等方式第一时间通知被告人及其亲属,防止其盲目接受律师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的授意。

二是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加强监督。通过制定对指定辩护工作打分方案,由被告人及近亲属、人民法院等联合进行打分,将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情况分类进行打分并记录在案,加强监督考核。以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档次分别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是法院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信息互通防范机制。规定针对指定辩护转委托辩护事宜,人民法院一旦发现,应立即联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由其核实确定,防止转变指定辩护后被告人及其亲属重复支付费用。

四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力度。针对恶意操纵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的事例以及其他违背律师从业纪律和道德操守的行为,积极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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