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是后者的重要保障。实现程序公正需要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积极参与诉讼,并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保障被追诉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为其有效地进行辩护的权利,从而在辩护的力度上与控方追诉的力度保持平衡。在这种基础上,法官居中依法作出的判决才能公平、公正。现行刑诉法虽然在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力度上比原刑诉法有所增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造成了控强辩弱的局面,影响了司法公正。例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有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等等。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急需在执法方面解决上述问题。
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极,我们在研究辩护人这一法学概念的同时,应首先明确相关的几个法学概念:
1、诉讼参加人: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同案件事实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诉讼参与人:指刑事诉讼中除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由此可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是诉讼参与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公诉阶段辩护人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作为律师的辩护人与其他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在权利行使上略有不同: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批准方可行使上述权利。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其他辩护人则无此权利。
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如何在公诉阶段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一、切实落实《刑诉法》第33条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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