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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92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不收取诉讼费,这项规定带来一些弊端:

一是不应当立自诉案件而应当立民事案的,当事人非要立自诉案件;二是自诉人起诉不慎重,不管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基本证据是否存在,草率立案;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人漫天要价,不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别不利于调解;四是经其他机构或民间调解解决的案件,又到法院起诉,增加法院工作量,引起诉累。

二是自诉案件二审可以调解,导致当事人跟法院讨价还价。被告人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无论怎样做工作,就是不赔,等一审判决后,上诉到二审法院时作赔偿,就可能导致二审改判。这样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再公正,也会被撤销,起不到判决的实质意义,并使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20天内结案,但对于自诉案件来说,20天的期限难以审结。因为自诉案件的情况是多变的,常常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后来又后悔了,再一次开庭审判,时间已过20天。有时完全符合适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因审限的原因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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