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根据今年所承办结理的12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分析,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力,缺乏证据或证据效力差,证据间矛盾多并且无法排除,严重影响着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有的当事人不从自身举证不力去认识问题,反而责怪法院没有保护自己;有的当事人则四处上告、上访或反复缠诉,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部分当事人仅提供了基本的证据,如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或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以致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
(二)部分案件虽有自诉人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却无相关证据印证,致使受损害一方难于在诉讼中取胜。
(三)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反复申请补充证据,开庭审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导致证据间矛盾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变成了难案、积案。
(四)个别案件由于取证不及时,诉讼不及时以致被告方寻机外出躲避,有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人已下落不详;有的起诉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无法审理,被迫中止。
(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何为证据,怎样举证。以笔者所在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自诉案件情况为例,当事人身份为农民的占72%,文化程度为小学或小学以下的占72%,知道权利被侵犯可以找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法院的占100%,知道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40%,知道诉讼需提交证据的占13%,在13%的当事人中,知道什么是证据,怎样提供证据的几乎为0.由此可见,要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确实有现实困难。当然,自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在农村经济尚不富裕的情况下,有的案件本身就仅为几尺土、几棵菜、小鸡啄了几粒谷子这样的小事引起,当事人如何舍得出几百元乃至上千元钱请人代理、辩护呢?事实上,有的当事人确实还比较贫困,根本就请不起律师,只是求人写一张诉状,眼巴巴望着法院能有个了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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