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强制措施 > 刑事拘留 > 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应当撤销
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应当撤销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300

2006年08月18日

代 理 词(摘要)

一、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是事实,但并没有到中南海上访,走到中南海西门附近只是路过。原告走在前,沈明亮因腿脚不便跟在后面。原告在相距新华门还有100米左右的地方驻足观看时,有一穿着便服的男人过来问“你是否来上访的?”原告如实告知是来上访的,其本意是“来北京上访的”,该便衣接着就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快上车吧!”原告于是就上车来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既没询问、也没作笔录。只是让原告拿出身份证拍了照。前后不到5分钟。然后就没有人过问,半小时后有几位某某口音的人来接原告到旅馆。整个过程就是这样。根本没有说过要找中央领导上访和所谓的滞留不走的事实。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通知书”与“工作说明”是没有合法来源的书面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所谓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首先,对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定性混乱。被告在传唤证和处罚决定上均认定原告系“扰乱公共秩序”,在复议答辩书中却认定原告是“扰乱机关秩序”,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告在本案“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又变成了“扰乱机关秩序”。可见,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混乱,莫筹一衷。

<p class=msobodytextindent style=""margin: ">其次,不管认定原告是“扰乱公共秩序”还是“扰乱机关秩序”,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应当撤销”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