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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323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下面以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取保候审制度。

2012年中旬,在“三打两建”和“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中,历经两个多月缜密侦查,8月14日,天河公安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成功打掉一个特大贩假、诈骗团伙。该特大贩假诈骗团伙贩卖假增高丰胸产品,一年过账金额逾4000万成员“月薪”超3万。行动端掉存假、售假窝点5个,刑拘犯罪嫌疑人157名,其中包含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徐xl。

案情分析与评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徐xl作为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属单位的高管人员。警方以此作为依据,于2012年08月15日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其丈夫王sy于2012年08月17日聘请广东吴律师作为徐xl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吴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徐xl。

在了解案情后,吴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徐xl作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其经手的账面合法,内容亦无涉及诈骗的相关款项。而且其入职、任职、工资等一切正规合法,并不存在额外收入或如警方所称的非法高额收入。

结果:

在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后,吴律师通过与经办部门沟通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在提交申请后,公安机关经审核认为申请有法有据符合条件,遂于犯罪嫌疑人徐xl于2012年11月初予以解除监禁,变更为取保候审。

至此,犯罪嫌疑人徐xl在吴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取保候审,并在后续过程中被不予起诉。

法律依据:

穗公天拘通字[2012]02899号拘留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若有其它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到律咖网法律网上咨询、上海免费法律咨询或拨打北京法律咨询热线400-8738-911,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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