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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案成功取保候审缓刑
发表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150

 

聚众斗殴案【持械】全案成功判处缓刑

案件委托说明:

市法律援助中心因一起未成年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未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因而将其中一名持刀聚众斗殴被告人指派庄荣律咖师承办辩护。

案情说明:

本案系一起进60人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刑事处罚有10几人,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审理,本次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中有持刀、持械的,在校门口进行斗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案件结果:

庄荣律咖师辩护代理的被告人被成功判处缓刑,予以释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秦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a的父亲),1972年生,汉族。

被告人b,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1 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b的母亲),1 9 7 1年生,身,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被告人c,男,1 9 9 4年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c的父亲),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

被告人d,男,1 9 94年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d的母亲),1 9 7 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e,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刑事拘留,2 01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e的母亲),1 97 0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f,男,1 99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1 7日鼓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f的父亲),1 971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指定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g,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鼓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g的父亲),1963年生,汊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h,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h的母亲),1969年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

被告人i,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i的母亲),1971年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1)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g、骞h、i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午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2 01 1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指定辩护人,被告人b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c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d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e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f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g及其法定代理、指定辩护人,被告人h及其法定代理人、尝定辩护人,被告人i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上旬,(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约定于2 01 0年1 2月9日下午放学后,在本市雨花台区南京某教育中心门口各自喊人进行斗殴:后z让被告人a、(另案处理)为其召集人员,被告a召集了被告人d、e等十余人,某召集了x1(另案处理)等人。x2让x3(另案处理)、被告人b为其召集人员,x3召集了被告人f、g、h、c和x4(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被告人h又让被告人i召集了(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参与斗殴;被告人b召集了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

2010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a、x5等人召集来的被告人d、e、x1等2 0余人,与被告人b、h、i召集来的被告人f、c、g、x4等30余人,在某教育中心门口对峙。x5、x1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g、x3等人,后被告人g喊给我打,双方开始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c手持双节棍殴打对方,被告人a将一根甩棍递给被告人d,d持甩棍进行斗殴,被告人e持铁锤故意向对方展示,并追打对方,x4手持砍刀、向对方亮出,并用砍刀背面殴打对方,造成某教育中心门口堵塞,给当地治安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201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a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1月6日,被告人i经电话传唤,在亲友的带领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a等人的户籍资料、二,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x2、x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b、c、d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e、f、g、h、i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a、b、c、d、e、f、g、h、i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a与z是初中同学,被告人a和d、e是同学。被告人b与x2是初中同学,被告人c、f、g、h是同学。被告人i与被告人h是初中同学。2 01 0年12月上旬,z与x2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约定2 01 0年1 2月9日下午放学后各自喊人斗殴。九被告人由于父母疏于管教,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无原则的哥们义气作祟,互相纠集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从而全部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针对九被告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教育挽救工作。九被告人当庭表示悔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f、g、h、i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口向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f、g、h、i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b、c、d、e、f、g、h、i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b、c、d、e、f、g、h、i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i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b、c、d、e、f、g、h、i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余略】

综上,依法对被告人a、b、c、d、e、f、g、h、i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b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c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d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e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g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h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i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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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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