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两万元)成功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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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团伙盗窃案件,总涉案盗窃数额为8万多元。期间,一名嫌疑人协助主犯实施盗窃19497.88元,后在羁押30天时被成功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玄公经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年龄30,住址:江苏。
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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